主題二:休學、復學、延長修業年限、提前畢業

  • 如何辦理休學?

    1、申請當學期休學,請依本校行事曆規定之申請休學截止日前辦理,學生若於上課開始日前(含當日)完成休學離校手續者,免繳學費。逾上課開始日申請休學者,則須依規定繳交學費及辦理退費。
    2、相關表格請至教務處網頁「教務表單」。

  • 休學已滿2學年(二暑期),是否可以延長休學?延長休學期限為多久?

    依據本校學則規定,因服兵役、懷孕、生產或撫育幼兒(3歲以下子女)申請休學者,其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期限(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詳見本校「學則」規定);因重病(需檢具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之診斷證明書)或特殊事故須再申請休學者,經專案核准後,得予延長休學期限,但至多以二學年為限。

  • 辦理休、退學後,如何申請退還學雜費?(退費帳號登錄說明)

    【退費申請流程說明】(請點選下載說明)

  • 辦理復學之方式及期限為何? 如果休學未滿,想要提前復學,該怎麼辦?

    1、 學生之休學期限屆滿後即自動復學,不需再辦理復學手續;若休學期限未滿而欲提前復學者,應於學期開始前(每年7月或1月底)完成申請;在職進修學位班暑期班欲辦理提前復學者,應於每年6月底前完成申請。
    2、如果休學期限未屆滿,欲辦理提前復學者,需填妥「學生報告書」,經系所核章後送教務處(校本部註冊組、研究生教務組、公館校區聯合辦公室)辦理。

  • 如何延長修業年限?

    1、學士班修業年限規定:
    (1)學士班學生修業期限為四年,若學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該學系、輔系、學位學程、學分學程或教育學程應修學分或因懷孕、生產、撫育幼兒(三歲以下子女)者,得延長修業期限二年。
    (2)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3)選定雙主修學生於延長修業期限二年後,已修畢本系應修科目學分,而未修畢另一主修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2、碩、博班修業年限規定:
    (1)碩士班學生修業期限為一至四年,博士班為二至七年。
    (2)學生因懷孕、分娩、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視實際需要,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二年。
      (3)學生完成學位考試,而仍未修畢學位學程、學分學程或教育學程應修學分而修業屆滿者,經各學系、所、學位學程主任、院長、教務長同意後,始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一年;並俟其修畢學程後,方發給學位證書並授予學位。
    3、在職專班修業年限規定:
    (1)在職專班學生為一至四年(或二至四暑期),但未在規定修業年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延長休業年限二年(或二暑期)。
      (2) 學生因懷孕、分娩、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視實際需要,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二年(或二暑期)為限。

  • 我已通過學位考試,但是仍未修畢教育學分,該怎麼辦?

    請於學位考試結束後,當學期結束日前(第一學期為1月31日,第二學期為7月31日)依流程遞交「延長修業年限」申請書。

  • 學士班延畢生的學雜費及學分費如何計算?

    採二階段繳費,第一階段繳交電腦使用費及平安保險費;第二階段依個人所修學分數繳交學分費及學雜費;其計算方式如下:修習學分數超過9學分者,收取全額學雜費;在9學分(含9學分)以下者,除收取學分費(每學分1,390元)外,另依其收費類別(文、理、工)及修習學分數比例收取雜費【即依收費類別之雜費總數除以10(學分)*修習學分數】。

  • 如何申請提前畢業?

    請登入「教務資訊入口網」/「提前畢業申請作業」申請。

  • 申請提前畢業的資格為何?

    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合於下列規定者,依行事曆公告日期上網申請提前畢業,惟當學期結束時,歷年學業成績平均未達規定者,仍應於次學期辦理註冊選課相關手續。
     
    1、修滿該學系、學位學程應修最低畢業學分數。
    2、 歷年學業等第積分平均(GPA)達三點三八(或百分制八十分)以上,或在學學業成績名次在該系該年級該班學生數前百分之四十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