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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外學分採計

學生境外修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1條 本校為加強國際學術文化交流,協助學生前往國外修習課程,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赴外學校限制
本校學生肄業期間前往國修習課程,以和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書之或經本校專案核准者為限。
第3條
申請方式
學生前往國外修習課程應先經所屬學系(所)同意,其方式、條件及名額等由甄選單位訂定之。合格名單經相關甄選單位審議,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告。
第4條
赴外年限
學生出國修習課程累計不超過一學年為原,出國之學期數併列入修年限計算;暑期課程不在此,亦不列入修業限計算;其於出國修習課間辦理休學者,在國外所修學分皆不予計。
第5條
修習學分規定
學生前往國外修習課程前,應向所屬系(所)及甄選單位提送赴外研修計畫。學生經本校核准出國修課者,每學期至少應修習二科或六學分。如未符應修規定者,於歷年成績表註記。但有特殊情形經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6條
申請採計時間及成績
學生於國外修讀學校學期結束後,於成績送抵本校兩個月內提出成績證明及 相關文件完成學分登錄或採計申請。應屆畢業生至遲應於次學期上課開始一週內完成採計申請,否則必須註冊選課。赴外修課成績以國外學校原始成績證明登錄於本校歷年成績表,其成績不計入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亦不計入學業總平均。
第7條
註冊費
學生前往國外修習課程者,仍應依規定在本校及修習課程學校完成註冊手續, 其有關繳費事宜,依本校規定及兩校協議辦理。
第8條
學分採認上限
學生出國修習課程期間,所修習之學科及學分由各學系(所)及教務處審核採認,以不超過各該系(所)規定之畢業最低總學分數三分之一為限。
第9條
採計審核原則
學生前往國外修習課程成績及格或通過者,回國後辦理採計之審核原則如下:
一、 申請採計為專業科目、共同必修科目者,由各相關開課單位審核,如學分數高於本校學分者,以本校學分數登記;如學分數低於本校學分者,經審核單位專業認定並加註意見始得辦理。
二、 申請採計為學士班畢業自由學分者,由通識教育中心或相關單位審核辦理。
三、 若出國修習之學校係採歐洲學分互認體系(European Credit Transfer and Accumulation System, ECTS),原則以 2ECTS 等同 1 學分。
四、 各學系(所)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接受考試,考試通過之科目,准予採計。
五、 入學後在本校已修習及格通過之科目,不得辦理該科目之採計。
六、 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9 條,於大陸地區修習之課程,不得採計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門課程(含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第10條
役男規定
具役男身分學生,應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於預定出國日期一個月前, 由學務處報請教育部審核。
第11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12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