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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

一、獎勵金額
每月4萬元(含教育部獎勵2萬元、學校補助1萬元、以及系所獲企業補助1萬元)
115學年依教育部政策調整,由教育部出資3萬元。爰學校統籌補助調整為5千元、系所簽訂合作意向書(MOU)之企業或系所相關經費補助調整為5千元。

二、 獎勵期間:
核獎年度8月1日至隔年7月31日

三、 獎勵對象:
當年度9月為本校博士班一至三年級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在職學生;
  • 備註:
  1. 「年級」之認定方式,係以學校的學籍資料為準,依實際在學情況認定資格,而非以入學年度計算。
  2. 獎勵期間學籍要為一至三年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受領(獎勵期間發生者,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終止本獎學金,且不再恢復):
1.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
2.休學、退學或畢業者。
3.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回(入)碩士班就讀。
4.已支領國科會「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方案」及「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之獎學金。
5.經申請單位或本校相關會議決議不再給予獎勵者。

四、獎勵名額:
115學年度教育部已核定本校名額共63名;教育部於5月公告全國增額1,200名,將視系所名額申請情形向教育部申請增額。
114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本校名額共63名。
113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本校名額共25名。
依下列原則分配:獲得企業補助(簽訂MOU)之系所,每系核配一名,如有餘額,則簽訂超過1個以上MOU之系所,各再核配一個名額。
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名額分配表(待核定) 

五、評選標準:
由各系所自訂。

六、辦理方式:
獲分配名額之系所自行辦理評選,並於教務處訂定之時間,送交推薦名單。
有意申請之同學,請與所屬系所辦理獎學金的助教聯繫。

七、獲獎生應配合提出相關資料(含定期評量報告、結案報告等)以及獎勵成果相關追蹤調查等。

八、遞補機制:
由因故中止受獎生的系所送交之備選名單遞補,若無則由學院內或簽訂超過2個以上MOU之系所遞補,續領該缺額經費。

九、法規: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