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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
一、獎勵金額:每月4萬元(含教育部獎勵2萬元、學校出資1萬元、以及系所獲企業補助1萬元)
二、 獎勵期間:
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
三、 獎勵對象:
當年度為本校博士班一至三年級本國籍非在職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受領(獎勵期間發生者,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終止本獎學金,且不再恢復):
1.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
2.休學、退學或畢業者。
3.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回(入)碩士班就讀。
4.已支領國科會「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試辦方案」及「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之獎學金。
5.經申請單位或本校相關會議決議不再給予獎勵者。
四、獎勵名額:
113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本校名額共25名。
依下列原則分配:獲得企業補助(簽訂MOU)之系所,每系核配一名,如有餘額,則簽訂超過1個以上MOU之系所,各再核配一個名額。
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名額分配表
五、評選標準:
由各系所自訂。
六、辦理方式:
獲分配名額之系所自行辦理評選,並於教務處訂定之時間(113學年度為113年11月22日前),送交推薦名單。
七、獲獎生應配合提出相關資料(含定期評量報告、結案報告等)以及獎勵成果相關追蹤調查等。
八、遞補機制:
由因故中止受獎生的系所送交之備選名單遞補,若無則由學院內或簽訂超過2個以上MOU之系所遞補,續領該缺額經費。
九、法規:
本校辦理「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要點」刻正研擬中,通過後相關事宜應依該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