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學士學位設置準則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學士學位設置準則
1131030113學年度第1教務會議通過
11418日教育部臺教高()字第1130131887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        為協助學生適性發展,培育具創造力跨領域問題解決能力,且能結合產業實務之跨域人才,特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校學士學位設置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第二       本準則所稱校學士學位,指學生修畢規定之課程及學分要求後,由本校核予之學士學位,相關修業辦法另訂之。
第三條        申請修讀校學士學位之學生,應提具計畫書送共同教育委員會提審查小組審查。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習背景與動機:應包含針對社會發展、產業現況與個人生涯規劃的分析。
二、學習目標:應依據前述分析研擬具體的學習目標。
三、課程規劃:應包含至少四個完整且非單一學院之學分學程,或任一學系輔系課程及兩個完整且非單一學院之學分學程,且另含以解決未來所可能面對的跨領域問題之實習、實作或專題課程至少包含兩門課程)。
前項審查小組,由共同教育委員會執行秘書召集本校至少三位相關領域教師或產業實務專家組成,除負責審查學生學習計畫書外,並應就學生修讀之課程及學分審定授予之校學士學位名稱。
第四條 
本校學士班學生(不含延長修業期間)得依其需求申請修讀校學士學位,經核准後以雙主修形式修讀。另其在學期間依本準則第三條課程規劃所登記修讀學分學程數,得不受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辦法規定修讀學分學程數之限制。
第五條        修讀校學士學位人數,每學年以不超過本校學士班二年級人數5%原則。
第六條        修讀校學士學位學生,其畢業資格由共同教育委員會提審查小組審定後送請教務處據以製發學位證書。
第七條        本準則如因故須終止實施,應於終止一學年前提具說明書含對已取得校學士學位修習資格學生之輔導機制),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之。
第八條     本準則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準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