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學士學位修業辦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學士學位修業辦法
1131030113學年度第1教務會議審議
第一條     為協助學生適性發展,培育具創造力跨領域問題解決能力,且能結合產業實務之跨域人才依本校校學士學位設置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士班學生(不含延長修業期間) 於每學年第二學期依公告期限提出申請,每位學生以核准修讀一校學士學位為限。
第三條    核准修讀校學士學位人數,依準則規定辦理。
第四條    申請修讀校學士學位之學生,應依準則第三條規定,經與教務處跨領域學習規劃辦公室輔導後提具計畫書,送共同教育委員會提審查小組審查;審查結果通知申請學生及所屬學系。計畫書應載明事項、格式及詳細內容由共同教育委員會另定之。前項審查小組,由共同教育委員會執行秘書召集本校至少三位相關領域教師或產業實務專家組成,其中共同教育委員會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
第五條   學生修讀校學士學位期間如須異動下列事項,應向共同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始得變更:
()實習、實作或專題課程。
()輔系學分學程。
()修讀領域名稱或學士學位名稱。
第六條  修讀校學士學位學生,於本系規定修業年限未能修畢校學士之課程及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以二年為限。否則視為放棄校學士修讀資格,以本系資格畢業,且畢業離校後不得要求返校補修。
第七條  修讀校學士學位學生,已符合校學士學位畢業條件,但未符合所屬學系畢業資格者,得向教務處提出放棄修讀所屬學系,改以校學士學位畢業。前項改申請以校學士學位畢業者,第一學期應於十月十五日前提出,第二學期應於三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因特殊情況,填具學生報告書經共同教育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    學生不得以放棄修讀校學士學位資格為由,於加退選或停修期限截止後要求補辦加退選、停修課程。學生放棄修讀校學士學位資格後,已修習及格之校學士學位科目學分是否採計為所屬學系選修學分,由所屬學系主管認定。
第九條    學生修讀校學士學位之畢業成績表及學位證書,均註明校學士學位及跨領域名稱。但放棄修讀資格或退學者,不予註記。
第十條    本校於每年四月與十月受理學生當學期之校學士學位畢業資格審查,經共同教育委員會與教務處審查通過後,送教務處製發學位證書。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