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因疫情延長修業年限之適用情形說明

教育部函示碩博士生修業年限除依大學法第26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辦理,針對修業年限將於「109學年度第2學期」或「110學年度第2學期」屆滿且確受疫情影響研究者,得專案向學校申請額外再延長修業年限(詳附件)。

上開教育部函示,需符合以下要件方得專案向學校申請額外再延長修業年限:
1.修業年限於「109學年度第2學期」或「110學年度第2學期」屆滿。
2.修業年限非於上述學年度屆滿者,皆不適用此函所述辦法。不得以此作為申請延長休學或延長修業之緣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