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師更正學生成績應於「每學期送交成績日程表」所定期限內完成更正程序。
- 請依科目名稱,分別填寫,若有塗改者,應於塗改處簽名或蓋章;超過5人,請另附成績表。
- 填寫之成績有明顯筆誤,或出於明顯之計算錯誤,且提出試卷、成績登記原始憑證等相關資料正本加以證明者,得填妥本申請書,經開課單位主管、教務處同意後更正。
- 非因上述狀況時,教師應檢附相關試卷、成績登記原始憑證等資料,填妥本申請書,送交開課單位主管,由主管召開系(所、學程)務會議討論通過,送交教務處經教務長核定後,成績始得更正。如涉退學等特殊狀況之成績更正案,必要時得提送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始得更正成績。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成績更正申請書 Grade Correction Application Form
參考本校「學生成績作業要點」第九條、第十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