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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修證明

115學年度第2學期之應屆畢業生,如因暑修而無法於116年8月13日前取得畢業證書者,須由原畢業學校教務處註冊單位出具「暑修證明書」,於116年8月13日前上傳至新生報到資料上傳系統「學歷證明」處,並於暑修結束後3日內,至前述位置補上傳畢業證書,逾期即視為自願放棄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