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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修證明

 

112學年度第2學期之應屆畢業生,如因暑修而無法於簡章規定時限內取得畢業證書者,須由原畢業學校教務處註冊單位出具「暑修證明書」,並由本人親自切結於暑修結束後3日內,將畢業證書影本送(寄)達本校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或公館校區教務組),該影本須經原畢業學校加蓋『核與原件相符』之確認戳記,逾期即視為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