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人次: 5273

暑修證明

114學年度第2學期之應屆畢業生,如因暑修而無法於115年8月14日前取得畢業證書者,須由原畢業學校教務處註冊單位出具「暑修證明書」,並由本人親自切結於暑修結束後3日內,補交畢業證書,逾期即視為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