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課教師有特殊情形或學生依學則規定獲准補考致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交成績者,應於繳交成績期限截止前,以書面敘明原因,經開課系(所)、院長、教務長同意後始能延期補交。經核准延期繳交成績者,其延長期限至多2週。
- 上述「特殊情形」,係指非可歸責任課教師或有不可抗拒原因,如係教師出國、事務繁忙、修課人數/報告多、學生未繳報告等,尚不得提出申請延期繳交成績。
- 若學生人數較多,請另附成績表請至教務資訊系統(教師)Æ 開課相關 Æ 我的開課 Æ 點名計分表項下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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