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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延長修業

►依本校學則第十五條辦理
►申請資格:  *學士班學生若尚未修畢主修學系或本校規定之畢業學分,係自動延畢,無須另提申請*

1.因未修畢輔系、雙主修、學分學程、師資職前教育之教育專業課程或專門課程,或經核准出國交換者,且每次申請延長1學期為限
2.因懷孕、分娩、撫育三歲以下子女(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須為符合學則所列條件之身心障礙學生)。

►111-2申請時間:112年4月24日(一)~112年5/19日(五)止,填畢後請依延畢原因至各單位核章,最後送交至註冊組/公館校區教務組

►申請表下載:  延長修業年限申請書